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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溯源新闻】假冒波尔多“BORDEAUX”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刑事案

2021-09-29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假冒波尔多“BORDEAUX”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刑事案

一审案号:(2020)沪0115刑初985号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根据《刑法》获得刑事司法保护。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被告单位: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菲桐公司)

被告人:诸葛某某

2019年,权利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成都糖酒会上发现菲桐公司展示标有“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葡萄酒商品,在该商品上同时标有菲桐公司自行申请并核准注册的“BURKE LAFAEL 伯克拉斐”商标。权利人在对该商品进行鉴定后,确定了该商品并非来源于“BORDEAUX”(波尔多)地区,属于假冒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并据此向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展会办公室提交正式投诉,要求对商品做下架处理。会后,该线索由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局跟进,在与权利人就案件事实及产品性质沟通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展开执法行动,在行动中确认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权葡萄酒的违法事实。鉴于涉案商品数量较多、案值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浦东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经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权利人代理人参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对菲桐公司假冒“BORDEAUX”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一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共计十五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现已生效。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害单位(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

典型意义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并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在形式上也与《刑法》中对于注册商标的含义及保护范围相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2009)刑二函字第28号]中也明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集体商标’。”

本案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仅落实了最高院给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刑事保护精神,还在判决书中肯定了“BORDEAUX”(波尔多)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性质,确认了该类型商标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状态,并对于被告单位菲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认定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外,本案还明确了其他相关问题,诸如:产品真伪对比不应成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刑事保护的阻碍;侵权人加贴自有商标的行为不影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认定等。

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单独入刑案件,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最终对制假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制裁了犯罪行为,遏制了其再犯能力。本案入选“2020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度上海浦东法院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年度上海市打击侵权假冒十佳案例”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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